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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法律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工作的开展,依据《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及《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的设立和终止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围绕物业管理法律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研讨等专业活动,努力为会员服务,提升行业的法治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出任人应为主任、副主任单位中具备相关领域知识和经验的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由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委员可以由会员单位推荐,非本会会员单位人员也可自荐担任委员。在主任、副主任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委员由本专委会聘任。同等条件下,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优先聘任为委员。

第六条 本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由主任单位委派。

第七条 本专委会工作由主任主持,秘书长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开展具体工作。

第九条 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工作,扩大协会为会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条 反映行业的情况和诉求,提供有关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实行主任责任制。不开设银行账户,不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和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协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应及时向协会网站、期刊、公众号提供信息。本专委会所有工作成果均属于协会。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按照《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可以吸收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委员,主要由物业管理行业高管及法务人员、法律界人士、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社会团体的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对委员实行任期制管理,委员加入时需签署《委员工作承诺书》。委员在任期内为完成本专委会的任务所取得的工作成果归属于协会。

第十七条 委员任期一年,符合条件者可连选连任,本专委会委员均为兼职,不取酬。

第十八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二) 热爱物业管理事业,有一定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水平和本专委会的专业知识;

(三)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委员任职条件

委员应熟悉物业管理行业和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具备丰富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自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士需同时满足以下任意2个条件非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士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个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酌情放宽:

(一) 获得法律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在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法律专业岗位年限满3

(三)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

(四) 律师执业年限满3

(五)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相关工作3年;

(六) 从事物业管理相关诉讼或调解工作年限3年;

(七) 参与地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行业法规立法或重大政策制修订;

(八) 5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论文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者由本专委会综合评议后,向协会专家库进行推荐。

 

第六章 积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积分管理制度。按照《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积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个人及委员所在会员单位进行积分管理,并建档备案。本专委会秘书长负责积分汇总工作,并于每年131日前将相应委员及会员单位的积分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实行委员评定制度。本专委会综合全年积分情况和工作成果等因素对各委员进行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积分

(一) 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座谈、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每参加一次记2分。

(二) 参加本专委会大会(线上会议)、主任会、专业小组会议,每参加一次记5分。

(三) 协助本专委会专项工作开展(如提供会场、实地调研交流、派出车辆、人员等),每次记10分,接待人数在10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加2分,最高记20分。

(四) 按照协会及本专委会安排进行专业授课、培训、讲座,每次加10分。

(五) 配合本专委会开展各种活动(如论坛、沙龙等),每次记5分。

(六) 协助本专委会完成阶段性专项任务(如课题研究、专项报告、制度修订等工作主要执笔人),最高记20分

(七) 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ISSN)的相关行业期刊上发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相关内容文章,每篇稿件记20分;在协会会刊、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每篇稿件记5分。

(八) 委员年度积分一般应不低于20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积分同时计入该单位的会员年度积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积分和委员积分由本专委会秘书长负责记录,主任、副主任予以审核,定期统计、公示并上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后正式实施,由本专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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