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物协文【2017】4号
各会员单位: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共同构建良好的物业管理生存环境,切实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是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谋划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思路,探索行业转型升级方向与路径;研究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专业化的理论及实际解决方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若干家。
第五条 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优先从副会长单位中确认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每家会员单位最多只能担任1个专业(专项)委员会的主任单位,同时担任1个其他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在不担任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的情况下,每家会员单位可以同时担任2个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为每个专业(专项)委员会设立一名联络员。
第七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委员公开向会员单位征集。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八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法
委员人选采取自荐或单位推荐报名的方式,由各专业(专项)委员会集中后择优确定。
为保证各专业(专项)委员会正常工作,委员不得在协会其他专业(专项)委员会兼任委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专项)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现为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
3、热爱物业管理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本专业(专项)委员会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
4、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条件,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内容确定。
第五章 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召集本专业(专项)委员会成员确定当年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按计划掌握研究进度,协会秘书处负责督促专业(专项)委员会工作进程。
第十三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应为专业(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须设专人负责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专业(专项)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章 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专业(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对主任、副主任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属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专业(专项)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资料交协会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主办: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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