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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8-04-08      来源:      分享:

北物协文【2017】4号

 

各会员单位: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共同构建良好的物业管理生存环境,切实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立

第一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是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谋划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思路,探索行业转型升级方向与路径;研究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专业化的理论及实际解决方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设主任单位一家,副主任单位若干家。

第五条 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优先从副会长单位中确认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每家会员单位最多只能担任1个专业(专项)委员会的主任单位,同时担任1个其他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在不担任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的情况下,每家会员单位可以同时担任2个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为每个专业(专项)委员会设立一名联络员。

第七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委员公开向会员单位征集。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八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法

委员人选采取自荐或单位推荐报名的方式,由各专业(专项)委员会集中后择优确定。

为保证各专业(专项)委员会正常工作,委员不得在协会其他专业(专项)委员会兼任委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专项)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现为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

3、热爱物业管理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本专业(专项)委员会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

4、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条件,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内容确定。

第五章 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召集本专业(专项)委员会成员确定当年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按计划掌握研究进度,协会秘书处负责督促专业(专项)委员会工作进程。

第十三条 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应为专业(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专业(专项)委员会主任单位须设专人负责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专业(专项)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章 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专业(专项)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对主任、副主任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属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专项)委员会应在每年131日前,将本专业(专项)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资料交协会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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