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今天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转发:关于修改《关于修订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8-03-05      来源:      分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8〕7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规定,现对《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22号,以下简称《通知》)修改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二、《通知》附件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七、九、十、十九条、附件七修改为:

(一)第七条:经乙方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

(二)第九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三)第十条:发生第九条情形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社会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附件七:物业服务费用测算报告摘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7日


主办: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2号楼物业管理处三层

邮箱:bjwydwj@126.com

会员服务部:  63397002    人力资源服务部:  63396255

法律事务部:  63397262    工程技术服务部:  63397860

办公室:  63459710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