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物协文【2016】19号
各会员单位: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
第三条 对不履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
(一)内部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对其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成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关条款;
(二)服务质量差,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其他企业利益;
(四)在竞争中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及行业利益;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惩处意见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主办: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千鹤家园2号楼物业管理处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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