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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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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通知
时间:2016-12-30      来源:      分享:

北物协文【2016】18号

 

各会员单位: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已于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2016年12月27日经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遵照相互尊重、共同发展、加强合作、行业和谐、服务社会的基本方针,为建立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促进和保障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切实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遵守本公约。倡议行业非会员单位加入并遵守本公约,从维护北京市物业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自觉维护本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七条 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战略,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九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协会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协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二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主办: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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